行銷行程惡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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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7-21

行銷行程惡劣

陳情人:淑美 權 陳情日期:民國114年7月18日 — 主旨: 檢舉並陳情台中市豐原區「怡豫股份有限公司」涉嫌不當高壓推銷行為,雖本人最終未追究退費,但盼政府相關單位留意其行銷手法,避免其他消費者再度受害。 — 說明: 一、本人於114年7月18日,前往位於「台中市豐原區中正路149號」的「怡豫股份有限公司」接受免費臉部保養體驗,過程中業者即展開產品推銷。 二、該公司當場推銷金額高達新台幣36萬元之產品,並引導我分兩次簽署24萬與12萬的消費合約。 三、我於當天離開店家後立即反悔,隨即返店要求退費,並報警處理,亦致電消保官協助;但當地警員與消保官皆表示「此店難以處理」,無法即時協助。 四、在返店交涉過程中,我曾從該店「發票捐款箱」中取回我當日所捐之發票,店家竟以「竊盜」進行言語威脅。事後我致電該公益機構查證,確認該發票確屬本人所有,依法可取回,店方恐嚇毫無正當性。 五、最終在警方與消保官皆無法立即介入的情況下,店家要求我簽署一份合解書,內容包含「不得反悔」、「已同意購買商品」,並要求我蓋上手印。我在無奈與高度壓力下簽署,最終以新台幣51,000元購買其產品作結,並當場帶回。 六、目前我不再主張退費或進一步訴追,僅希望主管機關能重視此類推銷與銷售手法,以保護其他消費者之基本權益,並防止相同事件重演。 七、本人已知悉簽署之合解書內容,合約中並未明文禁止本人公開分享自身經驗,僅有店家人員於現場以口頭方式強調「不得上傳社群平台」、「否則將提告」等語句,造成我當場情緒壓力與恐懼。 惟本人此番陳述僅係就親身經歷如實記錄,並未誇大或不實指控,仍係基於公益提醒原則,特提出本案陳情,冀望主管機關查察該公司之行銷行為,並加強消費者保護宣導與監督機制。
議員回覆:0723致電消保官康協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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